江苏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管理,规范第三方机构执业行为,推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经党委政法委备案,受评估主体委托,运用科学方法对重大决策事项存在的影响社会稳定因素进行调查、识别、定级,提出预防和化解措施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法律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 党委政法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服务管理。
第二章 第三方机构备案
第四条 第三方机构从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应经过省级或市级党委政法委备案(“市级”指设区市,下同)。评估主体应当委托经过党委政法委备案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有特殊专业要求的事项参照其专业规定。
第五条 第三方机构申请备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风险评估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在市场监管、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登记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业务范围包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法律咨询事项等。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3名以上人员从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从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掌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具备健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管理、质量控制、责任分工、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市级党委政法委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在以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资信评价标准。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向市级党委政法委申请备案,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并接受审核。市级党委政法委或受委托的县级党委政法委对第三方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登记资料等进行核验,对办公场所进行现场考察,对业务人员数量、学历、机构管理文件等进行核查,并对申报资料编制进行指导。
第七条 审核工作完成后,市级党委政法委在当地市级媒体平台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从业人员参加市级党委政法委组织的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培训证书后,对第三方机构予以备案,同时签定保密协议。经备案的第三方机构需要进行年度检查核实。
第八条 市级党委政法委向省级党委政法委择优推荐第三方机构,经省级党委政法委审核备案后,第三方机构可承接省级和其他设区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第三方机构在其他设区市承接业务,应事先向事项所属地的市级党委政法委报备,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注册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登记注册地市级党委政法委报告;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需重新申请备案。
第三章 工作规范
第十条 评估主体(委托方)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项的复杂程度、工作体量、费用支出等因素,以及第三方机构从业范围、从业类型、从业业绩、信用记录、保密管理、工作力量、专业技能等,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择优确定第三方机构。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与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职责相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独立自主评定风险等级,制定预防和化解措施。
(三)参加相关的会议活动。
(四)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二)遵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各项规定、程序和要求。
(三)依法维护评估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
(四)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不得违法进行转包、挂靠等,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不得以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调查、测评和征求意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六)不得利用评估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牟取利益。
(七)向评估主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三条 评估主体和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第三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范》(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4013-2021)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参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委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提高相关评估工作标准,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央、省相关规范文件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属地党委政法委应督促评估主体、第三方机构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妥善管理处置评估原始资料;第三方机构发生撤销、吊销、注销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资料送市级党委政法委封存或销毁。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运用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信息系统,按照要求做好同步录入和上传资料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政法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执业行为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动提升第三方机构风险评估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党委政法委发现第三方机构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风险评估报告不予备案,并视情预警提示、限期整改、取消第三方机构备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向有关部门移送证据线索。
(一)预警提示
1. 风险调查不尽职或风险识别不全面,风险等级判定与风险调查结果明显不符,降低风险措施缺乏针对性或可操作性,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不规范、不准确。
2. 采取不正当竞争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质效的。
3. 泄露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项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4. 事项所在地党委政法委或有关部门认为存在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质效的其他情形。
(二)限期整改
1. 相关制度执行不到位、管理混乱。
2. 弄虚作假,虚构风险调查资料或数据;以虚假信息、诱导性表述等方式获取专家咨询、论证或评审会肯定性意见;故意隐瞒社会稳定风险因素,作出低风险评估结论,或者故意抬高风险等级。
3. 未经评估主体同意,转包、分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
(三)取消第三方机构备案
1. 以虚假资料骗取第三方机构备案。
2. 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因贿赂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 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问题,引发重大不稳定事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
4. 不接受登记注册地党委政法委年度检查核实,或年度检查核实不符合第三方机构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业人员具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收回其培训证书,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第三方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