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社会矛盾风险,保 障重大决策顺利实施,服 务 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 护人 民群众合法权益,根 据 《吉林省重大 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试 行)》 (吉 办发 (2021)32号 )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我办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坚持 以习近平新时 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 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 二 中、三 中、四中、五 中全会精神,全 面贯彻 习近平法治思想, 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坚 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服 务和融入新 发展格局。对直接关系人 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按 照 全面客观、应评尽评,评 用并重、全程管控的基本要求,加 强合 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审查,源 头预防和有效化解 重大矛盾风险。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我办制定实施或者 拟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直 接关系较大范围人 民群众切身利益、 容易引发社会稳定 问题的重要政策制定、人防工程建设及重大活 动等决策事项。
第四条 本措施所称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作 出决策前,对 决策事项可能存在的影响社会稳定及公共安全的风 2 险隐患,进 行调查 、识别 、分析 、研判 、防范和化解的过程 ,是 实现对于重大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进 行源头治理和前 端控制的过程 。
第五条 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应 当坚持 以 下基本要求。
(一 )全 面客观 。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统 筹兼顾各方利益, 资料 、数据全面真实有效,坚 决防止主观臆断、以偏概全。
(二 )应 评尽评 。凡是按规定应 当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的重大 决策事项,未 经评估不得作 出决策。
(三 )评 用并重。统筹发展和安全,把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 险评估作为保障发展的重要手段,确 保重大决策事项顺利实施 。
(四 )全 程 管控 。在深入排查决策风险的 同时,制 定防范应 对措施,全 力预 防化解社会风险。 第六条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 当主要从决策的 合法性 、合理性 、可行性 、可控性个 方面开展 ,力 求全面客观 有效。
(一 )合 法性
1.决 策事项是否符合 国家法律 、法规和本省地 方性法规及有 关文件要求; 2.决 策主体是否具有合法主体资格 ,具 有相应决策权 ,并 在 一定权 限范围内作 出决策; 3.决 策事项涉及范围的 内容 、程序是否合法。
(二 )合 理性
1.决 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 ,是 否兼顾 了群 众的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是 否兼顾 了相关利益群体的不 同需求; 2.决 策事项给予 当事人的补偿和其他救济措施是否合理 ,利 益分配是否公平 、公正,是 否尽最太可能维护 了所涉及群众的合 法权益,拟 采取的措施是否必要、适 当; 3.决 策事项是否保持 了政策的连续性 ,相 对稳定性 以及与相 关政策 的协调衔接性 ,是 否可能引发相关地 区、行业 、相邻地 区 群众之 间的相互攀 比,或 与相邻省份差异较大产 生政策洼地而引 发的违规违纪 问题。
(三 )可 行性
1.决 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所 需人力 、 物力 、财力等决策条件是否具备; 2.决 策事项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 究论证 ,并 出具书 面报告; 3.决 策 出台时机是否适宜,条件是否成熟; ⒋决策事项是否充分考虑 了群众 的接受程度 ,是 否超 出大 多 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 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认 同。
(四 )可 控性
1.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是 否可能引发大规模集 体上访 、非法聚集事件 、个人极端案事件 ,是 否可能引发社会负 面舆论 、恶意炒作 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2.评 估主体是否能够准确识别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相 关利益群体调查是否全面客观,风 险点查找是否齐全深入,风 险 等级确定是否科学准确; 3.是 否针对相应的风险因素,有 针对性的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和应急处置预案,预 案和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 否能够落实 到位,宣 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
第七条 实施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为提 出重大 决策事项的处 (室 )。 决策事项涉及多个处 (室 )的 ,牵 头处 (室 ) 为评估主体。
第八条 评估主体按照 “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的 原则,由 评估主体组织实施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 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负责。
第九条 提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处 (室 )进 行风险评估时,应 邀请相关党政部 门、司法机关、群 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机构、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着、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组成评 估小组开展评估。
第十条 除涉及 国家安全、国家经济命脉等重大事项外,也 可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第十一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的,应 当依法采取公开 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受托方,避 免低 价 中标恶性竞争,并 做好跟踪指导、监督检查、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应资质等级和评估范围,接 受决策机关委托,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 制评估报告,收 取合理评估费用 。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按 照 以下程序进行:
(一 )评 估计划报告 。每年年末 ,各 处 (室 )对 下一年度 需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统计规划 ,填 写重大 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计划表,12月 底报法规处 ,法 规处汇总经 办党组 审议通过后报省政法委。
(二 )制 定评估方案 。评估主体应 当根据决策事项具体情况 编制评估方案 。方案应 当明确牵头处 (室 )和 协助处 (室 )责 任, 确定组织领导 、参与人 员、拟征询 意见对象 、征求意见方式 、时 间进度 、经费保障等事项。
(三 )充 分听取意见。决策事项应 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充分征求利益相关者意见 (依 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做 到 科学规 范、客观深入 、全面系统。
1.信 息发布 。对于可公开 的决策事项 ,应 当在省人防办 门户 网站予 以公示 ,公 示 时间一般不少于 7天 。对于涉及 国家秘 密、 依法不得在事前公开的重大决策事项 ,应 当在确保决策事项保密 前提下,采 取相应评估形式进行。
2.民 意调查 。可 以采取发放 问卷调查表 、实地走访群众 、召 开座谈会或听证会等方式进行 ,向 群众特别是利益相关者征求意 见。对于涉及重大 民生决策事项的,按 照全面覆盖的要求征求相 关方面意见,一 般不低于 60%。
3.征 求 意见 。评估主体或评估牵头部 门在评估工作 中,一 般应 当征询人大代表 、政协委 员、相关群众代表及有关社会组织 、 专业机构 、专家学者的意见 ,必 要时可征求 当地基层组织及政法、 信访、公安 、国家安全等有关部 门意见。
(四 )全 面分析论证 。分类梳理各方面情况和 意见 ,对 决策 方案 的合法性 、合理性 、可行性 、可控性进行认真研 究,深入开 展风险调查 ,全 面 、全程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对所有风险点逐 一进行分析 ,参 考相 同或者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 , 研判风险发 生概率 ,以 及可能引发矛盾纠纷 的激 烈程度和持续 时 间、涉及人 员数量 ,可 能产 生的各种负面影响 ,相 关风险的可能 程度等。
(五 )确 定风险等级 。对于征求的意见建议 ,分 类别梳理 , 全面分析论证 ,摸 清风险源 ,找 准风险点,按 照重大决策事项实 施前、中、后存在的显性或隐性风险及影响程度,确 定风险等级。 一般分为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
1.低 风 险。经过社会公示 、 民意调查 、征求意见 ,绝 大 多数 群众理解 、少部分群众有 意见的;参 与评估部 门单位和专业机构 意见 比较一致 、无重太分歧 的;可 能存在一般风险隐患但 能及 时 化解 的。
2.中 风险。经过社会公示 、民意调查 、征求意见 ,多 数群众 表示反对的;参 与评估部 门、单位和专业机构 ,对 较大风险处理 意见有分歧 的;可 能引发规模性非正常上访 、群体性事件 、舆情 热点问题的;其 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高 风险。未按要求公示 ,或 经过社会公示 、 民意调查 、征 求意见 ,大 多数群众表示反对 的;参 与评估部 门、单位和专业机 构 ,对 重大风险处理意见存在重大分歧 的;可 能引发规模性越级 群体上访 、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舆情事件 的;其 他可 能引发 影响社会稳定重大 问题 、在较短时间内难 以有效解决 的。
(六 )编 制评估报告。
评估主体负责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报告,评 估报告应 当包括 以下 内容:
1.前 言;
2.决 策项 目背景或概况;
3.评 估主体 、方法和过程;
4.风 险调查评估及各方意见采纳情况;
5.风 险分析 、评判及风险识别清单;
6.应 急处置方案和风险防范化解措施 ;
7.评 估结论 ;
8.对 策建议;
9.参 考资料及附件 。
(七 )组 织报告评 审。评估报告经办党组 审议通过后,由 法 规处 牵头,委 托省 办上级主管部 门、人防领域专业人 员进行集体 评 审。参与该决策风险评估的人 员应 当回避 ,评 审人 员应 当出具 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
(八 )评 估报告备案。法规处负责评估报告各案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对低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 ,在 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潜在风险后可 以实施 ;对 中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 ,一 般应暂缓实 施,在 通过采取有效防范化解措施降低风险等级后,再 予以实施 ; 对高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 ,应 当区别情况作 出不予实施 的决策 , 可在调整决策方案 、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 尚未实施 时,因 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或不可抗力影响,已 审批的决策事项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 响的,评 估主体应重新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十五条 重大决策实施后,评 估主体应 当全程跟踪实施情 况,实 时掌握不稳定风险 因素,落 实风险防控和化解措施 。对可 能引发一般不稳定 问题 的,应 当及 时报告办党组并做好调处化解 工作 ,确 保决策顺利实施 ;对 可能引发重大不稳定 问题的,应 视 情况暂缓实施 、调整实施或终止实施 。
第十六条 本防范措施 自发布之 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