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委办发〔2009〕16号)、《关于深入推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通知》(沪委办发〔2011〕32号)、《关于深入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沪发改投
〔2011〕16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咨询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质量,维护委托方和咨询机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咨询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上海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是重点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咨询服务内容包括: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区(县)政府部门、市政府确定的机构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委托咨询机构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综合评价,及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咨询服务收费,对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委托咨询机构编制企业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验评估报告的咨询服务收费,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与委托方签订客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提供价质相符的服务
第五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业务收费价格由咨询机构与委托方在《上海市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规定的基准价范围内,按市场服务价格确定。
第六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收费以估算总投资额为计费基数、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申请的估算总投资额,根据建设项目不同的性质、内容和所处区域,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方式计费。
第七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机构从事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业务,编制、评价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必须符合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干印发《上海市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指南》和《上海市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价指南》的通知(沪发改投〔20111]173号)残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承担编制评估报告任务的咨询机构、不得再参与同一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价工作。
第八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机构应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
第九条 编制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有关费用,列入项目概预算,委托评价的费用,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从各级建设图力中列支:对于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从项目审批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十条 对重点建设项后社合地实风准评估报告编制和评价过程中违法规定,弄虚作假的评估咨询机构,视情节轻重扣除相应服务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附件:
上海市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1.编制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基准收费标准
注:每一档编制费用实行累进计算,公式为:编制费用=本档最低编制费用+(工程投资额-本档最低工程投资额)*费率。
2.评价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基准收费标准
注:每一档评价费用实行累进计算,公式为:评价费用=本档最低评价费用+(工程投资额-本档最低工程投资额)*费率。
3. 分档收费调整系数
(1)行业调整系数
在上述基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关于深入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沪发改投〔2011〕169号)对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的划分,按照下表的具体划分标准乘以相应的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2)社会稳定风险敏感程度调整系数
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敏感程度,按下表的划分标准乘以相应的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3)区域范围调整系数
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根据项目所在的区域所处地理位置以及是否为建成区划分,按下表的划分标准乘以相应的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注:建成区指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按上述(1)-(3)调整系数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收费进行调整后,编制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收费低于6万元的,按6万计取,高于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取;评价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收费低于4万元的,按4万元计取,高于25万元的,按25万元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