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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浏览量: 发布日期:2023-05-05

  第一条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人社党字〔2012〕77号)以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我厅制定实施或者拟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以及其他领导机关批准的,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等决策事项。

  第三条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就业方面。重点人群就业政策的制定与调整。

  (二)社会保障方面。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与待遇政策、 调整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政策、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与待遇 政策、调整工伤认定和待遇政策、调整特殊人群社会保险待遇政策、出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社会保障政策。

  (三)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出台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调整 职称评定标准和倾斜政策等。

  (四)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聘)政策调整、事业单位改革分流人员安置政策的制定、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政策的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调整、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政策的调整。

  (五)工资制度改革方面。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制度和离退休待遇政策等。

  (六)劳动关系方面。制定出台劳动标准政策,调整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处置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和重大信访事件等。

  (七)其他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

  凡是涉及50户或200人以上的决策出台、耗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上马,以及其他涉及民生或不确定多数人利益的事项实施,均需进行风险评估。我厅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应当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内容,不再另行评估。

  第四条对重大决策事项,重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价:

  (一)合法性。我厅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职能和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决策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合理性。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会不会给群众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或者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过多的不便,会不会引发不同地区、行业、群体之间的攀比。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了所涉及群众的合法权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拟给予的补偿、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合理公平及时。

  (三)可行性。决策事项是否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周密论证,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决策方案是否经过报批和审查审批程序,是否充分考虑了群众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

  (四)可控性。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会不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会不会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是否制定了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措施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

  第五条提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处室(单位)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由牵头处室(单位)负责。

  第六条风险评估时,由责任主体会同厅政策研究与规划统计、法规、基金财务、仲裁与信访、舆情监控等部门共同评估。也可邀请厅专家咨询委员会、相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以及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共同参与。

  第七条厅政策研究与规划统计处主要负责重大风险评估的指导工作,对决策事项提出是否评估的意见,督促指导评估责任主体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评估。

  第八条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充分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设立征求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和电子信箱等方式,就重大决策事项听取各方意见。注重听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

  (二)全面分析论证。分门别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研究,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

  (三)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按照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3类确定风险等级:

  1.高风险: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给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影响。

  2.中风险: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信访突出问题和矛盾冲突,给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影响。

  3.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

  (四)提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并提出不实施、慎重实施或部分实施、可以实施的建议。评估报告应由参与风险评估人员签字。

  第九条风险评估结果运用。厅党组会或者厅长办公会议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级别,可分别作出不实施、暂缓实施、可部分实施、可实施的决定。

  (一)存在高风险的,要区别情况作出不能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

  (二)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化解矛盾后, 再作出实施的决策;

  (三)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但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十条评估责任主体应全程跟踪做好后续化解稳定风险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评估责任主体应立即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机关根据情况作出暂停实施的决定或者对决策进行调整。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厅属各处室(单位)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导致重大损失和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