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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浏览量: 发布日期:2023-11-20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水平,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问题的发生,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是指我厅制定实施或者拟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直接关系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要政策制定、重要改革举措、重大工程建设及重大活动等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起草涉及群众利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编制全省司法行政事业发展规划、计划;

    (三)作出司法行政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决定、意见;

    (四)制定出台指导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五)监管、资产、执法、队伍安全及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措施的制定和重大调整;

    (六)关系全系统干部职工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定与改革实施;

    (七)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敏感法律事务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决策部署;

    (八)涉及较大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投诉问题的解决和处置等决策;

    (九)其他应予评估的重大事项。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应当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内容,不再另行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系指制定出台、审批审核或组织实施重大决策事项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和风险,在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开展调查、预测、分析和评估,先期制定预防和化解风险方案,严格落实风险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措施,为科学民主依法作出决策、推动重大决策事项实施提供坚实保障。

    第四条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应评尽评、全面客观、查防并重、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全面分析论证,科学客观评估,既全面反映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及其影响程度,又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凡是按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要决策事项,未经评估不得作出决策。

    第五条  提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单位(处室)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提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单位(处室)为两个及以上的,牵头单位(处室)为评估主体。涉及多个单位(处室)、责任主体难以界定的,由厅党委指定评估主体。评估主体应当按要求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研究编制风险评估报告,提出评估结论并对其负责。

    第六条  提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单位(处室)进行风险评估时,可自行组织评估或会同有关单位(处室)共同评估,也可邀请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和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共同评估论证,或委托由省维稳办审核确认的社会中介组织等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评估。

    第七条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就重大决策事项听取各方意见。听取意见要注意对象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讲清决策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决策方案、决策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相关群体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重视听取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

    (二)分析论证。分门别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研究,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尽可能采取定性和定量、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投票、听证会、专家意见征询等渠道,对重大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和评估。

    1.合法性评估:厅党委或厅长办公会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决策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

    2.合理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本系统的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是否兼顾了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横向比较是否合情合理,会不会引发相关群体攀比等。

    3.可行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周密论证,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决策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群众的接受程度,是否能确保连续性和稳定性等。

    4.可控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安全隐患,会不会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对评估后认为存在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隐患是否在可控范围之内,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是否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

    (三)确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3类。

    1.高风险: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中风险:部分群众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3.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

    (四)编制评估报告。承办单位(处室)负责编制《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决策事项背景,评估主体、方法和过程,收集意见情况,风险因素分析,风险等级判定,应急处置预案。评估报告应由牵头评估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八条  各单位(处室)每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形成目录清单,由厅办公室汇总并报省维稳办备案。重大决策提交厅党委或者厅长办公会审议时,须同时提交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厅党委会或厅长办公会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级别,可分别作出不实施、暂缓实施、可部分实施、可实施的决定。

    (一)对存在高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属于贯彻上级统一部署、近期必须实施的重大决策,应调整方案和完善应急预案后再实施;属于本系统探索创新提出的重大决策,应暂缓实施;对于决策内容和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方案难以为大多数群众所接受,或反对意见表现比较激烈的,应不予实施。

    (二)对存在中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

    (三)对存在低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但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十条  对需要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的重大决策事项,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在省维稳办的备案证明,与重大决策事项一并上报。

    第十一条  各单位(处室)要对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实施过程中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应立即向厅党委报告,并及时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采取措施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厅党委或厅长办公会根据情况作出暂停实施的决定或者对决策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对决策事项应进行风险评估而未评估,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或者在评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按评估结论实施,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等后果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  

(2016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