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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重大事项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操作规程 (试行)

浏览量: 发布日期:2023-03-2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 “健全重大决策社 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不稳定因 素,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 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 (试行)的通知》 (中办发 〔2012〕2号)、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贯彻中办发 〔2012〕2号文件的具体意见》 (中稳发 〔2014〕1号)和自治区 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 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 (试行)的通知》 (内党办发 〔2010〕15 号)、自治区党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稳 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稳发 〔2014〕3号)以及国家 发改委、自治区发改委等有关规定,总结近年来我区开展重大事 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践和经验,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概念 

(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 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在制 定出台或审批核准前,就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 科学、有效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并制定落实应对的措施、办 法和预 案,从 源 头 上 规 避、预 防、控 制 可 能 产 生 的 社 会 稳 定 风险。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按照 “应评尽评、全面客观、 查防并重、统筹兼顾”的基本要求,遵循 “以人为本、科学民 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预防为主、重在化解”和 “谁主管、 

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重大 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实行先期预测、先期 评估、先期化解,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重大事项实施引发的 社会稳定问题。 

(三)各级党委、政府要将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 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前置程序,作为刚性门槛,确保应评尽评, 未经评估不得决策。 

1. 各级党委、政府负责对重大决策事项报请党委、政府决 策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核把关,对各部门提请党委、政府决 策的重大事项,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提交党委、政府研究和 党政领导审批。 

2. 各级发改、经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重大工程项目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把关,对应评未评的重大工程项目,不予审批 或核准、备案。 

3. 各级党政部门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决策事项的重大社会 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审核把关,对应评估而未评估的重大事项 不上会、不审批。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范围 

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 稳定问题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社会活 动,以及当地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 他重大事项,党政机关作出决策前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内容 

主要是对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 全面评估,查找重大决策事项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存在的显 现风险、潜在风险和可能诱发风险的因素,收集相关利益各方群 众意见和社会反映,判断是否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及事件激烈程 度,是否 可 能 导 致 严 重 的 个 人 极 端 行 为,是 否 可 能 引 发 舆 论 炒作。 

(一)重大政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内容 

1. 合法性评估 

(1)决策主体合法性。主要分析决策部门 (单位)对于拟决 策事项是否拥有法定权限,是否严格依职权进行决策,是否在法 定权限内活动。 

(2)决策程序合法性。主要分析决策建议的提出和拟决策事 项的确定是否符合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是否履行了 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咨询论证、部 门协调、合法性审查等必经程序。 

(3)决策内容合法性。主要考察拟决策事项及决策依据有无 违背法律法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的情况,具体内容 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悖,避免政策与政策之间、政策与法律之间相 冲突。 

2. 合理性评估 

(1)正当性。主要分析拟实施的决策是否建立在正当考虑的 基础上,是否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能否为本地经济 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创造劳动就业、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 生活水平等产生有利效应。 

(2)情理性。主要分析拟决策事项是否合乎情理和常规,是 否与 当 地 的 经 济 发 展 状 况、人 文 风 俗 习 惯、群 众 生 活 需 求 相 适应。 

(3)平衡性。主要分析拟决策事项是否兼顾了本地群众的现 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不同群体的合法权益及合理诉求, 是否会因利益分配不均衡而导致相关或类似地区、行业、群体之 间的不平衡。 

3. 可行性评估 

(1)实施条件。主要分析拟决策事项是否对所涉政策调整、 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准确,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 支持,是否为大多数相关利益群体所接受,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 财力物力支撑。 

(2)配套条件。主要分析影响相关群体生产生活的拟决策事 项或增加群众刚性支出的拟决策事项,其配套的救助保障措施是 否合理公平、及时有效;是否会因配套措施不力而导致决策实施 引发新的矛盾。比如实施企业裁减分流职工决策过程中,是否有 完善的职工安置、优惠补贴等相关配套措施。 

4. 可控性评估 

(1)舆情引导可控性。主要分析拟决策事项是否经得起社会 舆论的议论,是否会引发媒体、网络的恶意炒作、跟踪报道等负 面舆论;是否了解群众心理预期、主要想法和意见;持反对意见 的理由是否充分,言行情绪是否激烈;是否有具体的宣传解释措 施和完善的舆情引导方案;采取措施后的风险是否可控。 

(2)群体性事件及极端事件可控性。主要分析拟决策事项是 否会引发群体性事件、聚众非正常上访事件、极端事件及其他严 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有完善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措施及 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措施后的风险是否可控。 

(3)公共安全可控性。主要分析拟决策事项是否会危及公共 安全,比如是否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重大交通安全隐患、重 大食品安全隐患等对本地群众生活安全、生产安全及环境安全造 成严重影响的公共安全隐患,是否有相关应对处置措施,采取措 施后的风险是否可控。 

(二)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内容 

1. 合法性评估 

(1)符合发展规划情况。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 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有关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要求,项目目标与规划内容是否衔接和协调。 

(2)符合产业政策情况。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的 要求,如无此要求,可不作评估。 

(3)符合行业准入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和拟建项目是否符合 相关行业准入标准的规定。如无此要求,可不作评估。 

2. 合理性评估 

(1)项目选址合理性。是否通过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等前置 审批;项目用地是否会造成相关不利影响,如:是否压覆矿床和 文物,是否影响防洪、排涝,是否影响通航及军事设施等。如无 此要求,可不作评估。 

(2)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要求,占地规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集约和有效使用土地的要 求,耕地占用补充方案是否可行等。 

(3)征地拆迁安置合理性。主要分析征用土地是否已经报 批;如果是集中安置,安置点用地是否获批;被征地的补偿和房 屋拆迁安置费用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群众对此有 

无意见;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否低于类似房地产 的市场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是否经过规定程序;被 安置群众对安置点选址有无意见,安置点能否满足群众正常生产 生活需要;被安置群众对安置房面积、结构和质量有无意见;补 偿标准和拆迁安置方案是否会引起其他地区同类人员的攀比;中央和地方有关失地农民就业及生活保障的政策能否得到贯彻落 实;被征地农民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措施是否能落实;因国有土 地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方案是 否制定合理。 

(4)生态环境影响。主要分析拟建项目是否通过环境影响评 价;当地群众对重大工程项目预期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粉尘 等污染影响有无质疑;重大工程项目预期损害人文景观情况是否 严重;重大工程项目预期对绿地森林破坏情况是否严重;拟建项 目是否会诱发地质灾害,有无防御的对策且是否得当。 

3. 可行性评估 

(1)项目建设条件。是否经过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是否 充分 考 虑 各 种 相 关 制 约 因 素,配 套 措 施 是 否 完 善,时 机 是 否 成熟。 

(2)经济条件。分析评价该项目资金的筹集和落实是否有保 障,是否会因为资金不到位而出现拖欠工程款特别是农民工工资 和征地拆迁补偿款等问题。 

(3)经济效益。该项目实施是否影响 (促进或削减)居民劳 动就业和生产经营,是否影响 (增加或减少)居民收入。 

(4)宏观经济影响。涉及投资规模巨大、对国民经济有重大 影响的项目,应进行宏观经济影响分析。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项 目,应分析拟建项目对经济安全的影响,提出维护经济安全的措 施。一般的项目无此要求,可不作评估。 

 (5)社会影响效果。阐述拟建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活动对项目 所在地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主要包括受影响群众对项目的了解 程度,项目引起人口流动的程度以及对当地的影响,项目引发交 通拥挤或中断所造成的交通影响等。 

(6)社会适应性。分析拟建项目能否为当地的社会环境、人 文条件所接纳,评价该项目与当地社会环境的相互适应性。主要 包括相关部门、基层组织、受影响群众对项目的支持度,对公共 活动空间的满意度,对商业、教育、医疗、交通设施和社区建设 等公共配套服务的满意度等。 

4. 可控性评估 

(1)稳定风险因素识别和分析。针对利益相关者不理解、不 认同、不满意、不支持的方面,或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情形, 预测项目合法性遭质疑的风险、农民失地风险、拆迁安置风险、 环境破坏遭质疑的风险、资金链断裂风险、社会治安风险、施工 安全风险、社会舆情危机等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源,查找分析拟建 项目实施存在哪些不稳定因素,会不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个人极端事件,会不会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2)稳定风险预防化解措施。该项目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稳 定风险是否可控,拟采取哪些措施化解,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 解;是否制定了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措施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预 案,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主体 

(一)评估主体的确定。原则上由决策的提出部门、改革的 实施单位、项目的报建单位、活动的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评 估主体;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牵头部门为评估主体。 

1. 地方党委、政府作出决策的,由党委、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评估主体。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决策的,由该部门或者 牵头部门商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作为评估主体。 

2. 需要多级党政机关作出决策的,由初次决策的机关指定 评估主体,不重复评估。 

3. 跨地区、跨部门的决策事项,由共同的上级党委政府或 部门作为评估主体,或由其指定评估主体。 

(二)“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委托。评估主体可自行组织开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机构或社 会中介组织 (简称第三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1. 对 “第三方”的选定,应在当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领导小组核定的、维稳部门备案的 “第三方”评估机构名录中选 定,并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附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卷宗内。 

2. 委托 “第三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评估主 体要加强协调、监督、指导,并对 “第三方”的评估过程、评估 报告负责。 

3. “第三方”对受委托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应当提交详 细的评估报告,不作出评估结论。评估结论由评估主体依据实际 情况及 “第三方”的评估报告综合作出。 

(三)评估小组的成立。评估主体对情况比较复杂的决策事 项,可以组成由维稳、政法、综治、发改、经信、法制、信访等 有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决策所涉 及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专家学者的选定,应从各级维稳办设立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中抽选。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程序 

凡属评估范围的重大决策事项,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活动在调研酝酿阶段,重大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由评估主体启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一)普通程序。一般情况下,评估主体按以下工作流程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1. 成立工作班子,制定评估方案。根据项目的性质,成立 评估工作班子,填写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前告知单》 (见附件2),送同级维稳部门备案,以便同级维稳部门及时跟踪 督导。制定有操作性的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工作牵头人、参加对 象、组织领导、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措施、时间安排和具 体要求。 

2. 收集相关资料,做好前期准备。评估小组要全面收集该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所需的相关资料,如国家和地方相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前期审批的相关文件,同类或类似项目风险评估资料等等,并对所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初步的分析和研究。 

3. 开展民意调查。通过多种方式了解掌握相关群众对拟决 策事项的意见,排查梳理分析不稳定因素。 

(1)公示公告。评估主体根据拟决策事项性质,在一定范围 内通过公告、媒体、网络等形式,予以公告公示,以便相关利益 群体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具体要求: 

a)公示的内容应包括,实施该事项的法律和政策依据、目的意义、初步设想、可能产生的影响,群众意见建议的反馈渠道、方式、期限。 

b)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c)留存张贴或发布公告公示的照片或图片。 

(2)问卷调查。评估主体要根据收集的项目资料,预判风险点,科学设计调查问卷,向相关利益群体发放。具体要求: 

a)调查的对象应包括,与该重大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并对该项目建设与运行过程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有关各方, 包括项目的受益方、受害方及受影响方。 

b)调查的面一定要尽量做到全覆盖。涉及人员众多的,可 以通过抽样调查方法,但须科学设置并抽取足够数量的样本。其 中,利益相关者不足1000人的,调查面要达到90%;1000至 

5000人的,调查面要达到70%;5000至10000人的,调查要达 到50%;涉及群体人数1万人以上的,可以采取抽样调查、网上 征询意见等方法,收集群众反映的问题。 

c)问卷的内容应包括:调查对象对拟决策事项的知晓度、 支持度;拟决策事项给调查对象可能带来哪些直接或间接利益影 响及其认同度、满意度;调查对象对解决利益冲突可能采取哪种 诉求表达方式;调查对象对拟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d)形成调查统计分析报告。 

(3)座谈走访。除了问卷调查外,评估主体也可以采取座谈 会、重点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事项涉及的属地政府、部门和人 员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深入了解和准确把握群众对事项的 反应及诉求。要求有走访调查的相关记录。 

(4)公众听证。涉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涉及政 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制定或调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较多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 的重大决策事项,评估主体要牵头召开有利益相关方代表参加的 听证会。具体要求: 

a)举行听证会的主持者、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应通过 一定形式告知相关利益群体。 

b)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35%,相 关利益群体的代表占35%以上。 

c)听证会前要准备充分,相关职能部门要尽量做到心中有 数,对群众可能提出的质疑有把握,对相关的政策法规、专业技 术问题能掌握,以便能解释群众提出的问题,消除群众心中的 疑虑。 

d)要有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名单及听证会记录、现场照片, 形成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包括: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利益相关 者的意见、诉求,主要结论。 

4. 分析预测风险,提出初步意见。评估主体要全面梳理民 意,理清群众的主流意见及核心诉求,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 性、可控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找出拟决策事项的风险点、风 险源,并对风险因素进行分析预测。按照国家发改委和自治区发 改委 《关于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 报告编制大纲 (试行)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 〔2013〕428号和 内发改投字 〔2013〕809号),判断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其 中,社会稳定风险系数0≤E<30为低风险,30≤E<60为中风 险,60≤E≤100为高风险;针对群众的意见和诉求以及可能存 在的社会稳定风险点,研究预防化解的措施和办法,提出应对风 险预案,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初稿。 

5. 组织专家论证,研究完善结论。对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 策事项,涉及多数群众切身利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建设 项目,评估主体应视情况邀请维稳、发改、经信、信访、建设、 规划、土地、环保、房管等相关部门的专家及人大代表、政协委 员、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对评估主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工作的方式方法、所作的风险分析预测以及提出的应对措施、 评估初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进行研究完善。 

a)评估主体应指定专人在论证会上,就项目的基本情况、 开展稳定风险评估所做的工作、主要风险识别分析、化解应对措 施,向与会专家作出说明和解释。与会专家们就其报告中风险点 进行认真讨论,对重大项目实施可能出现的其它注意事项进行预 测,对报告修改完善提出意见。 

b)要有参加专家论证 (评审)会的人员名单、会议记录、 专家组意见。 

6. 编制评估报告,制定应急预案。评估主体根据专家评估 论证会的结果,综合考虑其他各方面的意见,计算风险系数,确 定风险等级,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编制报告。评估报告经评估主 

体主要负责人审定签批。 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 (含有评估事项概况、评估 主体);评估过程 (含有宣传公示、民意调查、公众听证、专家 论证情况,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评估内容 (含有合法性、合 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分析,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结论 (含有风险等级及其确定的依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对策建议);应急处置预案应针对实施过程中或实施后可能出现 的涉稳问题,明确责任与分工,严格落实维稳工作措施。 

主要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措施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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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维稳部门备案,建立评估档案。各地各部门要本着对项目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材 料装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卷宗,填写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工作备案表》(见附件7),报送同级党委维稳办备案。 

(1)报备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卷宗应不少于3份,待同级党 委维稳办备案审核后,一份留存在同级党委维稳办,一份报决策 机关决策,一份由评估主体留存被查。 

(2)同级维稳部门对评估报告的审核是备案性审查,主要审 核评估主体是否合规、评估程序是否到位、有无防范化解风险措 施、有无评估结论、有无应急预案。维稳部门审核后给出是否同 意备 案 的 意 见,对 评 估 结 论 是 否 恰 当 不 作 评 价,由 评 估 主 体负责。 

(3)同级党委维稳办对于符合备案要求的,登记备案;不符 合要求的,评估主体根据维稳办的建议完善后再行报送;已备案事项发生情形变化的,评估主体要及时补报续报材料,以便维稳 

办跟踪督导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 

(二)简易程序。评估主体认为拟决策事项、拟建项目涉及面较小或稳定风险较低,不会引发群众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可以适当简化程序;但也要由评估责任主体落实专人对重 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先期预测评估,通过收集资料、摸清情况,分析隐患、制订化解预案,落实维稳责任,确保各类风险早预防、早化解,并形成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简易程序,可以视情省略问卷调查、公众听证、专家论证等工作流程,简化稳评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分析的一些内容,但不得省略排查梳理分析不稳定因素、确定风险等级、编制评估报告、制订应急预案、报送备案审核等必经程序。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结果运用 

各级党委、政府或有权作出决定的机构作出决策前,应当对评估主体提交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查,把评估结论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依照议事决策规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事项作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对下步维稳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一)评估报告认为低风险,表示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在社会承受力范围之内,实施该事项 (工程) 可能引发轻微的个体矛盾冲突,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但也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二)评估报告认为中风险,表示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基本控制在社会承受力范围之内,但其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风险源较多,实施该事项 (工程)可能会引发一般 性群体性事件。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 的决策。 

(三)评估报告认为高风险,表示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超出社会承受力范围,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应区别情况作出不予实施、暂缓 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经工作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 

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风险控制 

(一)决策机关跟踪督导。决策机关要跟踪了解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实施过程中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要及时组织决策实施部门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群众合理 诉求,采取措施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因决策实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决策机关要暂停实施;需要对决策进行调整的,应及时调整。 

(二)评估主体跟踪化解。评估主体对社会稳定风险跟踪化解负责。对已批准实施或部分实施的重大事项坚持全程动态跟踪,密切监控其运行情况,按照社会稳定风险化解方案和应急处 

置预案,认真落实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防范、降低或消除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 

 (三)维稳信访政法部门跟进。实施主体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建立与公安、信访、综治、维稳、司法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协作配合机制,信访部门要及时主动地将群众对重大决策事 

项的诉求反馈给评估主体和决策机关,并积极协调推动做好化解工作。综治、维稳、政法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切实履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督促指导职责,及时向决策机关、评估主体、实施主体反馈情况,提示稳定风险,提出对策建议,并协调相关地区、部门配合,共同落实降低社会稳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的措施。 

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考核、追责 

(一)考核 

1. 考核主体:(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综合目标考核,由党委政府负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部门统筹协调。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综治、维稳 (平安建设)工作年度考核,由维稳部门会同综治等部门具体负责。 

2. 考核内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考核以绩效为导向,主要考核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前后备案以及工作进展情况;应评尽评落实情况;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高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质量情况;评估结论运用情况;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稳定风险时的应对处置落实情况。凡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不落实导致决策不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该项考核为 零分。 

3. 考核方式: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日常督查与年度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追责 

1. 对评估主体的追责。评估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群众性 事件或其他严重稳定事件的,由维稳部门提出追责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启动问责程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评估主体为非党政部门的,由决策机关牵头调查处理。 

(1)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而未实施评估的; 

(2)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导致决策失误的; 

(3)在评估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 

2. 对决策机关的追责。决策机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 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启动问责程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根据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无视社会稳定风险作出实施有关事项决策; 

(2)在决策实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时,不暂停决策实施或者不及时调整决策。 

本操作规程由内蒙古自治区维稳办负责解释。 

附件:1.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图 

2.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前告知单 

3. 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参考指标 (试行) 

4. 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参考指标 (试行) 

5. 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式样 

6. 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式样 

7.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备案表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