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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区开展 “第三方” 参与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 (试行)

浏览量: 发布日期:2023-03-20

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业化、社会化、规范化,有效提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公信力、客观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 (试行)》 (中办发 〔2012〕2号)、中央维稳办 《关于贯彻中办发 〔2012〕2号文件的具体意见》(中稳发 〔2014〕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 (试行)》(内党办发 〔201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第三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

“第三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项目实施单位和相关利益群体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独立开展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测、评审、论证等活动。

“第三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民政、工商等部门正式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拥有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

(二)了解本地区经济、社会、历史、人文、地理等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三)具有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具有咨询资质证书或者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咨询类社会组织等有效证件,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四)按照 “属地管理”原则,评估机构在所属盟市维稳办备案。

(五)“第三方”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经报本地区维稳办审核同意方可在本地区内从事评估工作。

(六)“第三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由各级维稳办根据实际需要,按照 “公平、公正、有效、便利”的原则,采取自愿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实地考察等方式审核确定。

二、“第三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范围

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项目,委托 “第三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能有效提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公信力的重大事项。具体委托 “第三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范围由各级决策牵头部门自行确定。

三、“第三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要求

“第三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 (试行)》(中办发 〔2012〕2号)、国家发改委 《关于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投资 〔2013〕428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 (试行)》 (内党办发 〔2010〕15号)、自治区党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内稳发 〔2014〕3号)、自治区党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党委政法委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操作规程 (试行)》 (内稳发 〔2016〕1号)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工 作,编 制 报 告 要 符 合要求。

四、经费保障

(一)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所需费用应包含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报经费之中。

(二)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拟定的重大政策 (含事项类)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编制实施经费的预算阶段,应单独编列稳评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三)稳评机构收费按照国家发改委 《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 〔1999〕128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本着协商、公益的原则确定项目收费。

五、相关责任

(一)“第三方”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追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构应当对其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负责。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维稳部门将视情节予以黄牌警告、暂停或取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资格等处罚;因工作失误或弄虚作假引发不稳定事件等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评估决策主体的责任追究。评估主体及项目决策机关不根据 《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进行决策,造成群众的公共利益遭受较大或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项目实施单位认为项目实施存在不稳定因素极少,引发不稳定事件概率极低的,不需要 “第三方”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由当地维稳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简易程序开展工作,报同级维稳部门备案。

(二)本 《实施意见》由自治区维稳办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