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备案、批复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 (试行)》 (中办发 〔2012〕2号)、中央维稳办 《关于贯彻中办发 〔2012〕2号文件的具体意见》 (中稳发 〔2014〕1号)和自治区党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内稳发 〔2014〕3号)等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备案主体
重大事项的决策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备案申请部门,负责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编写及备案材料的报送;各级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备案部门,负责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备案批复意见。
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备案程序
(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备案程序按照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决策部门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完成后,由评估主体将评估报告和印证材料按规定编制成册,向同级维稳办申请备案。
(三)同级维稳办接到备案申请后,组织专家或委托 “第三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进行备案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或不予备案的批复。
(四)各级维稳部门在审查批复备案项目时,如遇到群众反映较大、争议较大的事项,也可委托 “第三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对 《评估报告》进行深入调查、评价和审查,并以此为依据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三、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备案要件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要按照自治区党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党委政法委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操作规程 (试行)》 (内稳发 〔2016〕1号)的要求,规范各项备案工作:
(一)备案材料要提供重大事项实施所依据的政策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二)重大事项要有采取公告、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形式,在重大事项拟实施地区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项目情况、风险隐患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说明,相关影像、文字资料
要存档备查。
(三)民意调查的范围要涵盖项目实施后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居民,全面、客观、准确,并提供重大事项实施地区居民情况,民意调查表及相关其他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四)重大事项的专家论证过程要符合规范要求,评估专家专业背景或资质要同评估重大事项性质相关,专家论证意见要充分、明确指出重大事项存在的风险及评估结论。
(五)重大事项实施要制定操作性强的维稳应急处置预案,预案要明确组织机构及责任人,要对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等作出具体规定。
四、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备案审查
各级维稳办在审查过程中,要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报告中涉及政策、法律、法规等依据、专家论证、社情民意、应急预案等印证材料进行审查。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书面审查。在接到评估主体的备案申请后,对重大事项实施部门提供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其印证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二)随机抽查。在书面审查过程中,对涉及征地拆迁、农田草牧场纠纷、环境污染、企业改制等社会关注度高、风险隐患大、涉及人数多的项目,按15%的比例对评估项目的民意调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三)专项调查。对于在书面审查和随机抽查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的,相关维稳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进行全面复查。
五、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结果运用
(一)经审查,评估程序完善、论证充分、手续完备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由维稳办出具准予备案的批复。
(二)对于审查过程中违反评估程序、论证不充分、印证材料弄虚作假、手续不完备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由维稳办出具不予备案的批复。对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三)维稳办对各地区、各部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按季度通报,并将相关情况作为年终维稳工作考核的评价依据。
(四)对于在评估过程中走过场、弄虚作假等引发社会不稳定案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维稳办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本 《备案制度》由自治区维稳办负责解释。
附:备案材料明细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2月20日